广西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 --北海职业学院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8-31浏览量:次
进一步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一次性全部下放
《方案》规定,在去年下放12所本科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2018年将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等5个系列(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或相关学科(专业)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具备其他系列如工程、图书资料等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的高校,可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向相应职改领导小组申请下放。
同时,将职称认定和重新确认两项工作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一改革惠及全区80所高校和4万多名教师。
二是做到五个“自主”
根据《方案》,高校在职称评审中“自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自主制定评审标准条件、自主组建评审管理机构、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修订本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及操作方案等自主评审文件;
可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
可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学校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以及学校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办)、评委库和评审监督委员会等管理机构;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范围内,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开展自主评审;
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三是做到四个“不再”
广西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等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印发批文、不再办理职称证书”。
相关部门不再直接组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为高校自主实施;
不再组织统一的评审结果复核、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不再印发资格文件,改为各高校依据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不再统一办理职称证书,改为各高校将相关结果信息上报自治区证书管理系统,由各高校自主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
广西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将重点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制度等,建立起高等学校自主评审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
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坚持一次性全部下放
《方案》规定,在去年下放12所本科高校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2018年将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等5个系列(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或相关学科(专业)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具备其他系列如工程、图书资料等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的高校,可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向相应职改领导小组申请下放。
同时,将职称认定和重新确认两项工作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一改革惠及全区80所高校和4万多名教师。
二是做到五个“自主”
根据《方案》,高校在职称评审中“自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自主制定评审标准条件、自主组建评审管理机构、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各高校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修订本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及操作方案等自主评审文件;
可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
可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学校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以及学校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办)、评委库和评审监督委员会等管理机构;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范围内,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开展自主评审;
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三是做到四个“不再”
广西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等部门加快职能转变,“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印发批文、不再办理职称证书”。
相关部门不再直接组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为高校自主实施;
不再组织统一的评审结果复核、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不再印发资格文件,改为各高校依据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不再统一办理职称证书,改为各高校将相关结果信息上报自治区证书管理系统,由各高校自主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
广西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将重点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制度等,建立起高等学校自主评审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
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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