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节选) --- 广宁中职校卫校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10-09浏览量:次
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节选)
2018年2月
一、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三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我省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我省户籍的学生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金来源:本县100%。(粤财教[2014]97号)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略)
(六)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略)
3.“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八)学校资助措施(略)
二、高中教育阶段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和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金来源:省拨60%,本县配套40%。(粤财教[2014 ]183号)(粤财教[2016 ]406号)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 ]183号)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 ]189号)
资助对象:高中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省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学校资助措施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三、义务教育阶段
资金来源:省拨100%。(粤府[2016 ]68号)
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农村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向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和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略)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略)
四、学前教育阶段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237号)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和生活等费用。
资助对象:我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发放日期:春季5月、秋季11月)
五、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资金来源:省拨60%,本县配套4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出台《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一)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与义务教育阶段其他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高中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2018年2月
一、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三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我省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我省户籍的学生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金来源:本县100%。(粤财教[2014]97号)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略)
(六)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略)
3.“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八)学校资助措施(略)
二、高中教育阶段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和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 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金来源:省拨60%,本县配套40%。(粤财教[2014 ]183号)(粤财教[2016 ]406号)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 ]183号)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残疾学生、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 ]189号)
资助对象:高中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学费标准:每人每年35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省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学校资助措施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三、义务教育阶段
资金来源:省拨100%。(粤府[2016 ]68号)
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农村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向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和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略)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略)
四、学前教育阶段
资金来源:省拨70%,本县配套30%。(粤财教[2014]237号)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和生活等费用。
资助对象:我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发放日期:春季5月、秋季11月)
五、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资金来源:省拨60%,本县配套4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出台《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在落实现有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精准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一)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与义务教育阶段其他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高中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5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普通高等学校免学杂费对象是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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