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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评促建 | 评估实施细则(一)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8-21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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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评估工作既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评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又要考虑被评估学校的实际,针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强调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
2、平等交流原则。评估工作中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被评估学校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办法的方式进行,注重问题解决的思路、途径和方法,突出实际成效。
3、数据分析为主、现场考察为辅原则。评估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工具进行状态数据分析,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考察,以此引导和促进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其中,现场考察的重点是深度访谈、专业剖析和教师说课。
4、创新与开放原则。评估专家组要由来自行业、企业、教育各方的专家组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模式,简化评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学校师生、学校举办方和社会公布评估工作情况。
三、申请评估学校的基本条件

1、已有一届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可申请参加人才培养评估。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条件;
(2)在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在核算学生总数时,全日制学生(含全日制在校中专生、成人脱产班)按1:1计算,其他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系数计算;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4)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5]16号)的规定,实行了生均经费预算管理方式,且在接受评估时,其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拨款标准达到上年度全省高职院校的平均标准。
2、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原则上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已有3届毕业生但仍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由学校举办方提出申请后,可以推迟1年进行;推迟1年期满,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按“暂缓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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