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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权威发布!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3-02-24浏览量:
序言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创建于2013年,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先后被确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省级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四川省科普教育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市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
按照国家教育改革的要求,学院立足地方经济建设和汽车行业的发展,积极培养应用型人才,致力于打造成为一所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汽车专业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Hope Automotive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南大道2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院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办学定位。学院以“立足资阳、面向成渝、辐射西南、适应市场、服务社会”为定位,积极创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办学特色。建设以汽车类工科专业为主干、机电类工科专业为支撑、管理类商科专业为拓展、学前医护类教学和医学专业为延伸的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将根据地方产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适时调整办学学科门类和增减专业设置。
(三)学科建设: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视市场的需要,可以设置单一类别的学科或专业,也可以设置多个类别的学科或专业。
(四)办学目标。建成西部汽车职教特色鲜明的百年名校。
(五)理念文化。
校训:明德精技、求实创新。
校风:文明尚礼、阳光自信。
教风:正心修身,知行合一。
学风:自强不息,乐学致用。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办资金:2000万元。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理事会成员调整或换届时向学院推荐理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学院终止办学时,根据学院的法人属性,依法对学院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全日制大专,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及具有高中同等学力者。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各个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调动师生员工积极性,投身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学院形成良好的校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学院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学院设立中共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坚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内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推选理事会职工代表,听取学院章程制定和修改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提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会。学院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申诉等工作。
(三)共青团。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四)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1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人选,并决定其薪酬。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批准学院重要改革。
(七)决定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运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四)审批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五)审核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六)拟订学院发展规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七)拟订学院重要改革方案,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八)提议修订学院章程、并制订章程修改方案。
(九)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校舍建设及购置、承租事项。
(十一)决定学院预算之外的投资、融资等事项。
(十二)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3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学院发生教职工、学生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学院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普通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拟订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八)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教职工编制定额方案和工资标准方案。
(九)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招生就业部门、二级学院、系等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由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指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为重点,以产教融合发展为导向,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加强专业、课程、师资建设,丰富育人体系内容,推进办学创特色、创品牌。
(一)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并应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二)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机构,主要开展教学资料审阅、教学过程指导、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三)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指导工作,聘请行业资深专家和校内外教学专家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指导、咨询和监督作用,促使专业建设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学院为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四)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学院加强教材建设、选用等方面的审核与管理,学院教材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凡选必审、质量第一、适宜教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推进中外合作交流。学院设立中外合作交流工作机构,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师生积极参与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同其他国家的职业院校互学互鉴、共建共享。
(六)丰富“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体系。学院将积极创造条件,把举办和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艺术展演作为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以及“五育并举”体系的重要载体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完善技能竞赛机制和职业指导机制。组织开展各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学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1+X”证书与专业建设融合,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推进建设职业指导机制,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和美育教育。
(八)加强学籍管理。学生按照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办理入学与注册,成绩管理,转专业,重修与缓考,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环节手续。学院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制度对学生籍学历进行管理,对未达到相关条件要求的学生不予办理入学与注册、转专业、休学与复学等学籍手续,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学习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九)注重学业评价体系建设。学院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托,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围绕知识、能力、素质等要素,注重吸收行业企业、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实践单位和毕业生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意见,建立科学客观全面的学业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以书记、院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院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所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一)教职工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义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和奖励惩处制度,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学院将对事故责任人及承担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作出辞退处理;针对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且情节严重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假期时间或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学院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方面的权利;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学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学费,对于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将暂缓提供各类考试服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制度和学生申诉处理制度,负责教职工、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一)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理事、党委和行政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和校外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相关工作。教职工对于学院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后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理事、党委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收入;
(六)接受捐赠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备案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并将学费收入存入备案学费收入专户。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条  学院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并经举办者同意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举办者和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院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院理事会决定并经举办者同意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财务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理事会确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学院举办者指定的其他学校办学。
第六十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章程修订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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