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4-05-08浏览量:次
齐齐哈尔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录取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依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齐齐哈尔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本科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四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级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七条 招生工作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作为专业录取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志愿后调剂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无排序规则,参考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相同专业按投档成绩(即包含高考政策性加分)排序。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籍考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计划执行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不设预留计划。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及报到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齐齐哈尔医学院本科生资助政策简介》有详细介绍。新生报到前学校不予发放任何补助。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代码:11230(国标码)
学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邮编161006)
学校网址:https://www.qm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s://zhaosheng.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13104525271;1320452527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录取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依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齐齐哈尔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本科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四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级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七条 招生工作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作为专业录取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志愿后调剂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无排序规则,参考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相同专业按投档成绩(即包含高考政策性加分)排序。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籍考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计划执行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不设预留计划。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及报到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齐齐哈尔医学院本科生资助政策简介》有详细介绍。新生报到前学校不予发放任何补助。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代码:11230(国标码)
学校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邮编161006)
学校网址:https://www.qm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s://zhaosheng.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13104525271;1320452527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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