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职校毕业生、绩效工资、职教高考、职教法…这些提案教育部答复了!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量:次
根据教育部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信息,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提出的多项建议给予答复。
涉及职业教育其中提到:
◆ 支持职业教育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工资水平。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试用期结束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层次确定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人员实绩和贡献,在绩效工资内部分分配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 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力争2020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 调整高职招生计划分配和考试招生政策,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 适度提高专科职业学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职业学校招收专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 纠正一些地方将职业院校从行业部门剥离的做法;
◆ 推动职校毕业生与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 适时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
◆ 支持每个地市至少建设好一所中职学校;
…………
下面我们看教育部相关答复内容详情:
“关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01关于发挥“双高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要求,通过“双高计划”引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项目学校示范作用。推动“双高计划”项目学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实现在落实职教大会精神中做表率,完成“职教20条”的行动中当先锋。
二是适时开展绩效评估。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健全责任机制。印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三是推动项目持续发展。鼓励地方支持建设一批省域高水平学校和专业,构建以高水平学校为引领,区域内职业学校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02关于拓宽职业教育“走出去”的路径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支持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重点聚焦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继续发挥“鲁班工坊”、教育援外特色项目和已有国际合作平台作用,支持中国职业教育“走出去”。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落实“职教20条”,牢牢抓住这个大有可为的政策红利期和发展机遇期,发挥好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着力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推动形成发展职业教育的巨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3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破解难题,助力制造业生存发展的建议”
01营造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良好氛围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调整高职招生计划分配和考试招生政策,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完善宣传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宣传热度持续提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6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扩宽就业渠道的建议”01关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投入机制,大幅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二是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三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5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力度,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振兴的建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职业教育支持投入力度,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发展。
一是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办法,畅通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升学通道,适度提高专科职业学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职业学校招收专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二是继续扩大“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规模,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多次选择、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机会。
三是继续推进地方改革探索,支持包括东北地区有基础、有意愿的地方先行先试,省部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率先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四是持续推进、支持东北地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东北振兴战略需要。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职业技能提升力度的建议”01加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投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中、高职生均拨款制度、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各项改革部署、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重大项目。
2019年安排提升计划资金237亿元,比上年增加约50亿元,增长27%,增幅是所有教育转移支付中最高的;2020年安排提升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8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创新制度设计培养大批合格职业技能人才的建议”01关于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投入机制,大幅增加职业教育投入。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5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目前,教育部正在就部分细节问题,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沟通,待达成一致后,教育部将按程序上报,力争今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加快《职业教育法》修订进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紧紧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定位,切实瞄准实践中职业教育管理职权交叉、吸引力不足、贴近市场不够、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狭窄等突出问题,在保持结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成就,围绕关键问题,集中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条文。
二是教育部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工作,加强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同时将指导地方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
“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视同工作年限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后增加“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视同工作年限的”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类院校学生的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也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加快修法进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8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职业教育学生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019年,“职教20条”明确提出,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一是加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将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已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范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二是支持职业教育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将公开招聘确立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基本制度和进人的主渠道,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程序,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2017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职业院校作为学历教育,其毕业生所学专业已包含在教育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中,各地在制定公开招聘参考目录时已经进行了考虑。
三是合理确定绩效职业院校毕业生工资水平。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试用期结束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层次确定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人员实绩和贡献,在绩效工资内部分分配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9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优势,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
下一步工作考虑:教育部将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
一是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完善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二是完善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机制。在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用好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国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带动民营企业参与。
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推动落实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院校,纠正一些地方将职业院校从行业部门剥离的做法。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培训评价组织,打造一批优秀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77号建议的答复
涉及职业教育其中提到:
◆ 支持职业教育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工资水平。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试用期结束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层次确定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人员实绩和贡献,在绩效工资内部分分配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 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力争2020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 调整高职招生计划分配和考试招生政策,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 适度提高专科职业学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职业学校招收专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 纠正一些地方将职业院校从行业部门剥离的做法;
◆ 推动职校毕业生与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 适时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
◆ 支持每个地市至少建设好一所中职学校;
…………
下面我们看教育部相关答复内容详情:
“关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01关于发挥“双高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将继续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要求,通过“双高计划”引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是发挥项目学校示范作用。推动“双高计划”项目学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实现在落实职教大会精神中做表率,完成“职教20条”的行动中当先锋。
二是适时开展绩效评估。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健全责任机制。印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三是推动项目持续发展。鼓励地方支持建设一批省域高水平学校和专业,构建以高水平学校为引领,区域内职业学校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02关于拓宽职业教育“走出去”的路径
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支持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重点聚焦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继续发挥“鲁班工坊”、教育援外特色项目和已有国际合作平台作用,支持中国职业教育“走出去”。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落实“职教20条”,牢牢抓住这个大有可为的政策红利期和发展机遇期,发挥好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着力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推动形成发展职业教育的巨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3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破解难题,助力制造业生存发展的建议”
01营造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良好氛围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调整高职招生计划分配和考试招生政策,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完善宣传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宣传热度持续提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6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扩宽就业渠道的建议”01关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投入机制,大幅增加职业教育投入。二是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三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5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力度,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振兴的建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职业教育支持投入力度,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发展。
一是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办法,畅通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升学通道,适度提高专科职业学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职业学校招收专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二是继续扩大“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规模,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多次选择、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机会。
三是继续推进地方改革探索,支持包括东北地区有基础、有意愿的地方先行先试,省部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率先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四是持续推进、支持东北地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东北振兴战略需要。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职业技能提升力度的建议”01加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投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中、高职生均拨款制度、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各项改革部署、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重大项目。
2019年安排提升计划资金237亿元,比上年增加约50亿元,增长27%,增幅是所有教育转移支付中最高的;2020年安排提升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继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
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8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创新制度设计培养大批合格职业技能人才的建议”01关于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投入机制,大幅增加职业教育投入。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5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目前,教育部正在就部分细节问题,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沟通,待达成一致后,教育部将按程序上报,力争今年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加快《职业教育法》修订进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紧紧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定位,切实瞄准实践中职业教育管理职权交叉、吸引力不足、贴近市场不够、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狭窄等突出问题,在保持结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成就,围绕关键问题,集中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条文。
二是教育部将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工作,加强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同时将指导地方用好地方立法权,加强制度标准建设,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
“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视同工作年限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后增加“学生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视同工作年限的”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类院校学生的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博士研究生、现役军人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也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逐条对照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加快修法进程,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8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职业教育学生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019年,“职教20条”明确提出,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一是加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将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已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范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二是支持职业教育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将公开招聘确立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基本制度和进人的主渠道,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聘的程序,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2017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职业院校作为学历教育,其毕业生所学专业已包含在教育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中,各地在制定公开招聘参考目录时已经进行了考虑。
三是合理确定绩效职业院校毕业生工资水平。聘用到事业单位的职业院校毕业生,试用期结束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层次确定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人员实绩和贡献,在绩效工资内部分分配时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9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优势,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建议”
下一步工作考虑:教育部将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
一是打好政策组合拳。在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主动协调好教育、经济、劳动、就业等领域,完善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二是完善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机制。在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用好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国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带动民营企业参与。
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继续推动落实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院校,纠正一些地方将职业院校从行业部门剥离的做法。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培训评价组织,打造一批优秀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民办职业教育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出自: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7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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