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0-11-14浏览量:次
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 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备案制教师、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2. 已进行首次注册,由于任教学校或岗位调整,现不属于注册范围的,不再进行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二、时间安排
11月16日至11月25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确认,并根据注册条件,如实提供申请定期注册人员的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考核结果、继续教育学时数(仅非首次注册人员)等基本情况。
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工作,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局(省管县报原所在设区市)进行复核。
12月18日前,各设区市完成复核,复核结果通过教师资格系统报省教育厅,并填报《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见附件)。
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注册结论标注。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要求,严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我省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2. 各地要加强对定期注册结果运用情况的落实和检查。注册不合格人员要在新学期开学前退出教学岗位,并不再享受教师岗位待遇;暂缓注册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
3. 各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及时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盖章纸质件请于12月18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邮编:210013,联系人:戎老师,电话:83239421。
附件: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docx
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 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备案制教师、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2. 已进行首次注册,由于任教学校或岗位调整,现不属于注册范围的,不再进行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二、时间安排
11月16日至11月25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确认,并根据注册条件,如实提供申请定期注册人员的师德表现、身心健康、考核结果、继续教育学时数(仅非首次注册人员)等基本情况。
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工作,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局(省管县报原所在设区市)进行复核。
12月18日前,各设区市完成复核,复核结果通过教师资格系统报省教育厅,并填报《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见附件)。
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注册结论标注。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要求,严格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我省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2. 各地要加强对定期注册结果运用情况的落实和检查。注册不合格人员要在新学期开学前退出教学岗位,并不再享受教师岗位待遇;暂缓注册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
3. 各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及时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和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盖章纸质件请于12月18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邮编:210013,联系人:戎老师,电话:83239421。
附件:2020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docx
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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