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编审专家的通告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9-08-10浏览量:次
关于征集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编审专家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9]40号
为做好社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经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标准编审专家。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申报的职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职业,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号)中的技能类新职业;
2.2017年9月之后国家未组织编制或修订过的职业技能标准;
3.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基本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要求。
4.应经过职业调查、专家论证等必要步骤,且基本体现全国同行业平均偏上水平的职业技能要求。
(二)申请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协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标准的能力;
3.具有与开发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的专家队伍;
4.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能力;
5.在本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三)申请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的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或影响力,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或参与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编审工作;
3.具备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申请方式
(一)职业技能标准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文稿(1份);2.职业调查报告;3.专家编审意见(有专家签字的复印件);4.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表;5.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请将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编:100101),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与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编:100101)。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申请专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成的《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选用办法
(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我中心标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电话)反馈是否列入专家编审环节。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可重新申报;对列入专家编审环节的等候参加编审会通知,届时邀请申报单位参会进行答询,通过专家编审的,将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予以发布,收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库。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我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有关新职业的申报单位优先、被确立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单位优先),并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约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完成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工作。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我中心将择优遴选专家参加职业技能标准编审和教材开发工作。
联 系 人:贾成千、张灵芝
联系电话:010-84661086,84661085
传真电话:010-84661080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附件: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
2.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
3.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
4.拟开发标准的职业清单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年8月9日
中就培函[2019]40号
为做好社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经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标准编审专家。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申报的职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职业,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号)中的技能类新职业;
2.2017年9月之后国家未组织编制或修订过的职业技能标准;
3.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基本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要求。
4.应经过职业调查、专家论证等必要步骤,且基本体现全国同行业平均偏上水平的职业技能要求。
(二)申请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协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标准的能力;
3.具有与开发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的专家队伍;
4.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能力;
5.在本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三)申请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的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或影响力,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或参与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编审工作;
3.具备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申请方式
(一)职业技能标准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提交下列材料:1.《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文稿(1份);2.职业调查报告;3.专家编审意见(有专家签字的复印件);4.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表;5.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请将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编:100101),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与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编:100101)。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申请专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成的《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选用办法
(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我中心标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电话)反馈是否列入专家编审环节。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可重新申报;对列入专家编审环节的等候参加编审会通知,届时邀请申报单位参会进行答询,通过专家编审的,将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予以发布,收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库。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我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有关新职业的申报单位优先、被确立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单位优先),并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约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完成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工作。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我中心将择优遴选专家参加职业技能标准编审和教材开发工作。
联 系 人:贾成千、张灵芝
联系电话:010-84661086,84661085
传真电话:010-84661080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附件: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
2.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
3.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
4.拟开发标准的职业清单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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