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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0-11-30浏览量:
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院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八章  校园文化与标识
第九章  附  则
序   言
        山西职工医学院创建于1953年8月,其前身为山西省卫生厅卫生人员训练班。1957年改建为山西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1958至1962年学院先后历经三次合并办学。1966年“文革”开始后停止招生,1972年彻底解散。1980年2月,山西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正式恢复建校。1981年11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改建为山西医药卫生职工专科学校。1984年8月,山西医药卫生职工专科学校和山西省中医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个党委、一套领导班子、统一管理。1986年1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医药卫生职工专科学校改建为山西职工医学院。
        2011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学院(校)入驻山西省高校园区,2013年9月,学院(校)正式搬迁入驻新校区。
        建院(校)60余年来,学院(校)始终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创新教育教学理念和办学模式。1993年学院(校)在全国医学成人高校中率先举办专升本教育;2001年举办对口升学高职教育,2003年举办普通高职教育。目前,学院(校)在校生达9000余名,也是我省唯一一所集成人高等医学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于一体的独立设置的高、中等医学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称为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省中医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xi Medical Colleg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Shanxi Schoo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缩写:SXMCCE(SXSTCM)。学院(校)现有新老两个校区,新校区(文津校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津街100号,老校区(双东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街22号。互联网域名为: http://www.sxzgyxy.cn,中文域名:山西职工医学院。
第三条 学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校)长为学院(校)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编制和经费来源,学院(校)是两个学校、两块牌子、一个党委,教学、行政、后勤统一管理运行。
第四条  学院(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成人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教育教学规律,以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为导向,坚持育德与育能并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理论知识适度,职业能力突出,全面素质均衡发展”的高、中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在办好成人学历教育的同时,学院(校)努力发展医学相关高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及学院(校)条件适度发展新专业,并逐步实现多个重点专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山西领先,全国知名。同时利用学院(校)优质的师资与完备的实验实训设施,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逐步把学院(校)建设成省内权威的医学相关技能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院(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与教学业务等有关方面的工作受山西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校)章程,支持学院(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校)长、副院(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保护学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校)章程管理学院(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七)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二)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证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校)经费,学院(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条  学院(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发展全日制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同事兼顾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院(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校)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前学院(校)成人教育专业设置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药学、卫生事业管理、放射医学等专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有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护理(社区护理方向)、医疗美容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等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有中医、药剂、护理、医学检验技术、中药、病案管理、营养与健康、医学影像技术、农村医学、中医(九针方向)、中医(头针方向)等专业。以后可根据社会发展结合自身条件增设新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院(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校)根据政府、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学历或非学历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充分发挥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对教学的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学院(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医学相关知识普及、文化传播、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校)实行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推进专家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学院(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条 学院(校)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校)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校)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校)工作,支持院(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校)的领导核心,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学院(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校)的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职工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参与学院(校)重大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干部任免等工作的过程监督。
第二节  学院(校)院(校)长
第二十九条  院(校)长是学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对院(校)长负责。院(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校)资产;
(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校)长办公会是院(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校)长办公会由院(校)长主持,会议成员由院(校)长、副院(校)长组成。学院(校)办公室及与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委领导和党务部门干部参加。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校)长决策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院(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院(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报告;讨论学院(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监督学院(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院党委和院(校)长,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院(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节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校)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系(部、中心),实行院(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主任负责制。   
    各系(部、中心)下设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校)的有关制度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校)各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委、院(校)长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考察任免或聘任。
  第四十二条 系(部、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校)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及教学改革计划,并实施;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分配,并对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三)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四)支配学院(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中心)资产;
(五)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分配;
(六)开展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七)组织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八)做好本系(部、中心)学生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教学管理工作;
(九)依法自主行使学院(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部、中心)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四)做好本系(部)学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中心)党政重要工作事项决策的基本形式,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属于党、团及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属教学行政管理、专业课程建设、教师培养管理等事项的,由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和系(部)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校)设立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学院(校)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与监督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按学院(校)有关规定选择人员组建。依其章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系(部、中心)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系(部、中心)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五)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审定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重点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协助学院(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及学院(校)委托的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有关章程开展学院(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经院(校)长办公会议依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院(校)领导下的医疗工作和临床教学机构。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附属医院党总支作为政治核心,负责医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学院(校)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根据学院(校)工作需要设立,并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其它组织和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院(校)管理与监督。学院(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省中医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校)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上例组建系部学生会,在系部党总支和团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讨论决定学院(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干部的任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可超职数配备。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五)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校)办学的主体;学院(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法自主履行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校)名誉,维护学院(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依法自主履行学院(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校)逐步提高与学院(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校)规定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学院(校)名誉,维护学院(校)利益;
(二)遵守学院(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引导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根据特长、兴趣自发组织文化、体育、服务社会等各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力,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勤工助学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但是没有本院(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学院(校)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院(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校)建设,共商学院(校)的发展,维护学院(校)声誉和权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学院(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学院(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被学院(校)授予名誉教授、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
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有完善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学院(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院(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园文化与标识
第八十条 学院(校)校训为:厚德 博学 慎独 远志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校徽由内外两部分结合构成,外环内容为学院(校)中英文名称。内核由从海面初升的朝阳、双侧对称的波状图形及1953字样构成,其中从海面初升的朝阳既寓意学院(校)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充满生机与希望,还表示学院(校)培养的学生朝气蓬勃、自强奋进,成为医疗卫生战线的栋梁之材。红日下方的双侧对称的波状图形,体现全体教职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既教书育人的师德风范,还是学院(校)教学与科研共进,教育与医疗卫生服务并重,管理与服务同行的和谐关系。1953为学院(校)成立时间。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校旗为:由蓝色旗帜和校徽构成,旗帜颜色选用蓝色,兼有历史凝重感和现代感。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学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修订章程由学院党委会提出,院(校)长办公会议拟定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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