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关于招收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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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整理了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关于招收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为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为0112。
第三条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私立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有九十余年的办学历史。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这一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健康服务类高职院校。
第四条学校开设护理、助产、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美容美体艺术、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等17个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高职高专院校优势专业1个、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7个、市品牌专业1个、市特色专业3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5个。
第五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三章 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四)已被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
第七条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要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对于在2017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5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对于2018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须在7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通过EMS快递邮寄,在截止日期之前寄送到我校,逾期不再办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学生情况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一份。
第八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确定拟录取专业。技能优秀免试升学的考生,进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将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三章 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四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编: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126099、88126069(多路接听)
招生主页:http://zs.nchs.edu.cn
微信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nbchs-zs)
QQ:274191115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为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为0112。
第三条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私立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有九十余年的办学历史。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这一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健康服务类高职院校。
第四条学校开设护理、助产、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美容美体艺术、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等17个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高职高专院校优势专业1个、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7个、市品牌专业1个、市特色专业3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5个。
第五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
第三章 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四)已被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
第七条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要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对于在2017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5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对于2018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须在7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通过EMS快递邮寄,在截止日期之前寄送到我校,逾期不再办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学生情况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一份。
第八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确定拟录取专业。技能优秀免试升学的考生,进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九条 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将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十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三章 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四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编: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126099、88126069(多路接听)
招生主页:http://zs.nchs.edu.cn
微信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nbchs-zs)
QQ:274191115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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