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9-01-27浏览量:次
小编整理了湖北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供同学们和家长参考,欢迎报考我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如下内容:招生章程制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收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附则。
第二章招生章程制定
第三条 拟定招生章程。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招生专业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奖(助)学金、申诉机制、学生就业去向、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此项工作在每年3—4月份开展。
第四条 审议招生章程。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布招生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自身办学条件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年度本科招生规模,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编制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此项工作在每年4—5月份开展。
第九条 招生计划审核。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计划管理部门要求,对分省计划进行确认审核。此项工作在每年5—6月份开展。
第十条 招生计划公开。已确定的招生计划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此项工作在招生计划确认审核后即时开展。
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 人员选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员选聘条件。招生宣传咨询人员应具备 “三心”(责任心、耐心、细心)、熟悉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其中,在校生应是品学兼优、热爱学校的高年级学生。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与操作能力。
第五章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制作宣传资料。宣传资料要如实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专业课程体系;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助)学金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十四条 培训招生宣传人员。招生宣传人员必须参加由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宣传工作培训,熟悉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落实宣传地点。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招生宣传地点。
第十六条 开展宣传工作。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招生考试政策,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第六章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在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根据各省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通知,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时间为每年7—8月。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我校每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对考生不得有民族、宗教、性别、地域、语种等方面的歧视。
第二十一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要求工作人员做到熟悉招生政策、保守招生秘密、遵守招生纪律。
第二十二条 调档比例与计划调整方案的确定原则。按照教育部“阳光高考”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调阅。
1、在各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下载投档考生电子档案,并做好数据备份。
2、工作人员须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时记录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录取。对阅档合格的考生,按照相关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上传。招办负责人对预录取名单和拟退档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上传至省级招办。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束。省级招办接受预录取结果,回复确认后,录取结束。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开。录取结束后,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公开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录取咨询接待。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专人提供录取咨询现场接待和电话咨询服务。
第七章招生录取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打印机等设备,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网络通讯保障。录取前,校招生办公室应与网络中心及时沟通,确保在录取期间与各省级招办网络畅通。
第三十一条 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切忌按自己的理解处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人员分工。录取现场分设阅档组、纪律监督组、数据处理组、综合组。各组之间职责有别、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三条安全保密。招生录取系统院校端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网上录取安全密钥由专人保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不得放到网上、不得将密码泄露给无关人员;密钥在下载和上传数据时使用,不得带离录取现场。未经允许,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随意更改、拔拆,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招生录取无关的操作。当发生计算机故障等问题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与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联系。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各阶段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出入录取现场应注意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电源、门窗等。
第八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招生期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洁自廉,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做到对学校负责,让考生及家长满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4、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6、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
7、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的;
8、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的;
9、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的;
10、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的;
11、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的;
12、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的;
13、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考生的;
14、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的。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监督制度,强化招生录取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全程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收费
第四十二条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十堰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计划、分数、专业安排与收费挂钩。
第十章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院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对新生报到时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录取照片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
第四十六条 对个别考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各学院及时上报校招生办公室。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有关省级招办核实。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同意后,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期间,学校各相关部门(招生、教务、纪检监察部门和院系)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如下内容:招生章程制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标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收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附则。
第二章招生章程制定
第三条 拟定招生章程。校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招生专业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奖(助)学金、申诉机制、学生就业去向、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此项工作在每年3—4月份开展。
第四条 审议招生章程。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章程草案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布招生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我校依据本科招生章程开展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编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自身办学条件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拟定年度本科招生规模,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编制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此项工作在每年4—5月份开展。
第九条 招生计划审核。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计划管理部门要求,对分省计划进行确认审核。此项工作在每年5—6月份开展。
第十条 招生计划公开。已确定的招生计划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此项工作在招生计划确认审核后即时开展。
第四章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 人员选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校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中选聘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员选聘条件。招生宣传咨询人员应具备 “三心”(责任心、耐心、细心)、熟悉学校办学情况、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其中,在校生应是品学兼优、热爱学校的高年级学生。网上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工作认真、遵守纪律、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与操作能力。
第五章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制作宣传资料。宣传资料要如实介绍学校的招生政策,学校的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点;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专业课程体系;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校奖(助)学金情况;学校的校风、学风,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十四条 培训招生宣传人员。招生宣传人员必须参加由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宣传工作培训,熟悉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落实宣传地点。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招生宣传地点。
第十六条 开展宣传工作。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招生考试政策,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许诺。
第六章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校招生办公室在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根据各省关于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通知,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时间为每年7—8月。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我校每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对考生不得有民族、宗教、性别、地域、语种等方面的歧视。
第二十一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要求工作人员做到熟悉招生政策、保守招生秘密、遵守招生纪律。
第二十二条 调档比例与计划调整方案的确定原则。按照教育部“阳光高考”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调阅。
1、在各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下载投档考生电子档案,并做好数据备份。
2、工作人员须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时记录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录取。对阅档合格的考生,按照相关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操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上传。招办负责人对预录取名单和拟退档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上传至省级招办。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束。省级招办接受预录取结果,回复确认后,录取结束。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开。录取结束后,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公开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录取咨询接待。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专人提供录取咨询现场接待和电话咨询服务。
第七章招生录取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打印机等设备,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网络通讯保障。录取前,校招生办公室应与网络中心及时沟通,确保在录取期间与各省级招办网络畅通。
第三十一条 录取现场管理。招生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切忌按自己的理解处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人员分工。录取现场分设阅档组、纪律监督组、数据处理组、综合组。各组之间职责有别、相互合作,共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三条安全保密。招生录取系统院校端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网上录取安全密钥由专人保管。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不得放到网上、不得将密码泄露给无关人员;密钥在下载和上传数据时使用,不得带离录取现场。未经允许,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随意更改、拔拆,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招生录取无关的操作。当发生计算机故障等问题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与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联系。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各阶段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出入录取现场应注意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电源、门窗等。
第八章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招生期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洁自廉,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做到对学校负责,让考生及家长满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4、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6、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
7、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的;
8、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的;
9、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的;
10、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的;
11、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的;
12、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的;
13、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考生的;
14、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的。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监督制度,强化招生录取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全程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收费
第四十二条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十堰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三条 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计划、分数、专业安排与收费挂钩。
第十章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院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对新生报到时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录取照片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
第四十六条 对个别考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各学院及时上报校招生办公室。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有关省级招办核实。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同意后,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期间,学校各相关部门(招生、教务、纪检监察部门和院系)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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