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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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是唯一以学校名义参加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并走完全程且坚持办学的院校,也是我国最早进行西医学院式教育的医学高等学校之一。学校前身为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的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1932年学校更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1940年在延安,由毛泽东同志提议正式更名为中国医科大学。1948年在沈阳接收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前身为满州医科大学,1911年由日本国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建立),1949年接管合并原私立辽宁医学院(前身为盛京施医院医学堂,1883年由英国基督教联合长老会派遣的医学传教士建立)。学校是原国家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2000年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专门人才、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传承与创新文化知识为职能,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医大,英文全称为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官方网址为www.c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教育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以医学为主,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化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培养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其他社会服务。
(二)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后勤保障、党务及行政职能等部门。
(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规使用与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六)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及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中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会和常委会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党内规章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发展规划。
(二)审议新增或调整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定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五)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争议、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员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是学校决定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计划、发展规划与举措。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学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四)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五)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六)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中国医科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享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活动,参加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保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学校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奖惩标准依照学生管理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的相关规定,依照学校依法制定的相关细则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特殊规定,依照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机会。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同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参照学院管理,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条 学院等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队伍、人事调配、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年度经费预算、经营收入、经费使用、设备购置、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所在单位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是所在单位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以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根本宗旨。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亦称临床学院,集教学、科研、医疗职能三位一体,包括直属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附属医院集团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及其他合作关系的医院等参照本章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医疗、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职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承担第五章所述学院的各项条款。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学校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MUAA)。校友会是中国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以期别、专业、地区等建立的校友分会应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校友会会员,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校友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境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校训:政治坚定,技术优良。
第五十九条 校徽:徽志为三角变形,底为中国红,外框由内白外红三条弧形边组成,徽志中间CMU三个白色英文字母是中国医科大学的英文缩写,白色的中国医科大学中文与英文全称上下排列位于徽志下缘上方。
第六十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中央为黄色横式郭沫若题写的“中国医科大学”与大写英文标准字校名上下排列。
第六十一条 校歌为《中国医科大学校歌》,王斌作词,延安鲁艺作曲。
第六十二条 学生年级:本科生延用军医学校传统的以期形式并结合通常的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即恢复高考后首届入学年级是1977级(63期),2014年入学年级是2014级(100期),其他层次学生(员)按入学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如2014年入校博士后培养人员是2014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都要以本章程为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其他规章制度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创建的医学院校,是唯一以学校名义参加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并走完全程且坚持办学的院校,也是我国最早进行西医学院式教育的医学高等学校之一。学校前身为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的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1932年学校更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1940年在延安,由毛泽东同志提议正式更名为中国医科大学。1948年在沈阳接收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前身为满州医科大学,1911年由日本国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建立),1949年接管合并原私立辽宁医学院(前身为盛京施医院医学堂,1883年由英国基督教联合长老会派遣的医学传教士建立)。学校是原国家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2000年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专门人才、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传承与创新文化知识为职能,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医科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医大,英文全称为China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官方网址为www.c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宁省教育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以医学为主,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化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培养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第八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其他社会服务。
(二)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后勤保障、党务及行政职能等部门。
(六)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规使用与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六)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及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中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会和常委会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党内规章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发展规划。
(二)审议新增或调整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定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五)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争议、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员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是学校决定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计划、发展规划与举措。
(二)参与学校有关教学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四)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五)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六)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中国医科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享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活动,参加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保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学校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奖惩标准依照学生管理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的相关规定,依照学校依法制定的相关细则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特殊规定,依照学校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机会。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视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同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参照学院管理,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条 学院等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队伍、人事调配、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年度经费预算、经营收入、经费使用、设备购置、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所在单位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是所在单位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以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根本宗旨。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亦称临床学院,集教学、科研、医疗职能三位一体,包括直属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附属医院集团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及其他合作关系的医院等参照本章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医疗、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职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承担第五章所述学院的各项条款。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学校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医科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MUAA)。校友会是中国医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校友会以期别、专业、地区等建立的校友分会应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校友会会员,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校友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境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校训:政治坚定,技术优良。
第五十九条 校徽:徽志为三角变形,底为中国红,外框由内白外红三条弧形边组成,徽志中间CMU三个白色英文字母是中国医科大学的英文缩写,白色的中国医科大学中文与英文全称上下排列位于徽志下缘上方。
第六十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中央为黄色横式郭沫若题写的“中国医科大学”与大写英文标准字校名上下排列。
第六十一条 校歌为《中国医科大学校歌》,王斌作词,延安鲁艺作曲。
第六十二条 学生年级:本科生延用军医学校传统的以期形式并结合通常的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即恢复高考后首届入学年级是1977级(63期),2014年入学年级是2014级(100期),其他层次学生(员)按入学公元纪年形式标识,如2014年入校博士后培养人员是2014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都要以本章程为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其他规章制度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以上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卫校升学网整理发布仅供参考,以上学校相关内容均不代表卫校升学网意见。考生填报志愿请以省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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