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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9-04-19浏览量:
2018年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18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66
    第七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8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十条  学校简介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始建于1952年,地处河南省会郑州市,占地面积1196亩,总建筑面积39万㎡,固定资产总值6亿余元,实验实训室135个,图书101万册,直属附属医院1所,实习实训基地60个。拥有现代化的、功能完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校园环境整洁美观。
    学校现设有医学系、护理系、药学系、医学技术系、检验系5个系,开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学、药品生产技术、中药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营养、卫生信息管理等22个专业(方向),其中护理专业是河南省特色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专业、药学专业是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017年面向河南、河北、湖北等18个省份招生2016年起,与空军联合开展护理士官生培养工作。
    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其中高级职称190余人,博士、硕士340余人,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师9人。
    学校是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设有国家卫计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河南卫生人员培训中心、河南省临床技能实训中心。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把“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把“立足河南、面向基层、依托行业、服务社会”作为学校的办学定位,形成了“自强不息、百折不挠、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学校精神,凝炼出“厚德博学、笃行致远”的校训,培育出“大医精诚、立德树人、团结奋进、求是创新”的校风,“科学严谨、为人师表”的教风,“勤学敏思、弘德修能”的学风,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为医疗卫生行业培养了近9万名高素质知识技能型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河南省文明标兵学校、河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河南省平安校园、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在全省8次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中,均被评为全省学校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同时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结果通过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www.hamc.edu.cn)查询。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医学类、药学类专业限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1-62576816      62576699
    招生录取监督电话:0371-62576861
    邮编:451191
第五章  报到注册
    第二十条  已录取新生须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学校上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学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
    学费:4400//年。
    住宿费: 4人间900//年、5人间800//年、6人间700//年、7—8人间500—600//年。
    教材费:按学年据实结算。
    医保费:执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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