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校名全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358,院校代号为4718,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院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院地址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书记任组长,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及系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学院招生制度和工作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牵头组织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研究,提升招生工作的管理质量。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院纪检委员为组员。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015904、0731-84015932(传真),
0731-84015943(临床医技系),0731-84015939(护理系),0731-84015790(国际护理系),0731-84015809(药学系)
学院微信公众号:cswszyxy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31-84015953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生专业及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通过湖南省考试招生信息港、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院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院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分考生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护理专业(英语方向)、护理专业(日语方向)、护理专业(德语方向)按高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提档。
第十六条除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专业男女生性别及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所有专业无需口试。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长沙市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项目费的标准和缴费方式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为了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身份复查和心理健康筛查等。经复查或筛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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