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0-12-22浏览量:次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为保证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 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为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2021 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人机对话考试,定于2021年4月24-26日举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各地根据报名人数、机器数合理选择考试的轮次。
具体安排如下:
三、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相关考务工作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地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规定收取考试费,并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确定的标准上缴考务费。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沟通协调,严肃考风考纪,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密切关注考试舆情,做好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卫生人才网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 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为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2021 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人机对话考试,定于2021年4月24-26日举行,每半天为一个轮次,各地根据报名人数、机器数合理选择考试的轮次。
具体安排如下:
三、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相关考务工作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地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规定收取考试费,并按《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确定的标准上缴考务费。
六、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沟通协调,严肃考风考纪,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密切关注考试舆情,做好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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